9个实务问题
1. 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税法规定,开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这些信息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再作为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
2.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票,“2017年7月1日”是发票开具日,不是报销日,比如2017年5月25开具的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在2017年8月份报销,不受上述规定要求。
3.购买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就不需要填写,比如自然人、政府机构、工会组织、国外企业等等。
对于开票方来说,有义务提醒购买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建议在开票处张贴明显提示(如下图),如不提供或者开票时未填写,销售方应配合换票处理。该项属于“开票错误”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票情形,应没有时间限制。
4.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大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2)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3)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
(4)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的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有的没有,有的需要填写;
(5)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6)取得《二手车销售发票》在买方栏中“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7)其他发票按照上述原则判断。
5.按实际销售内容开具发票并非新规。税务部门已考虑编码推行使用的渐进过程,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等原较笼统的项目需要按下一级明细开具,具体明细到什么程度,允许企业视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决于消费者需要。
6.开票小卡票微信就办的妥妥的(点击下列文章查看如何使用)
开票需要纳税识别号,不用再印小卡片,微信就能办到!
7.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8.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来看,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
购买预付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9.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不仅以下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5)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
(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7)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成本),都不算招待费。还比如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8)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等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不是本企业的员工。